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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性(由于对事实认定之概率真理性认识不足),使得刑事再审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而且承担着重要的功能性和价值取向性。新证据作为最常见的再审事由,即可以调和实体真实与裁判确定力的冲突,又可以实现再审的权利救济和保障人权功能,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现有立法对新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也存在滞后性,审查程序又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使得新证据的适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本文以研究新证据的适用现状为出发点,同时借鉴和比较他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最后对新证据适用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未来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重构做出有益探索。论文的主体分为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概述我国新证据的总体情况,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对新证据的定义和立法规定进行说明;二分析新证据的两个核心特征“崭新性”和“显著性”,并针对“崭新性”举出四个例子,针对“显著性”重点介绍两个评价方法;三介绍新证据的功能和价值;四总结新证据的整体情况。第二章主要对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新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共分为四个部分说明。一介绍多样化的价值模式,进行比较;二考察立法对新证据定义和标准的规定,主要以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为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三以审查程序作为考察对象,提取各自的制度优势,比较分析;四立足本章,对新证据适用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比较分析我国当前新证据的适用存在哪些问题,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指出新证据适用的标准存在偏差,包括证明标准“确有错误”模糊性的问题和“确定性”审查标准程度过高的问题;二指出新证据适用形式化严重,未进行分类的问题,重点描述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采纳难,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易采信;三阐述当前的审查程序职权色彩浓厚,不受监督,司法机关消极不作为,导致申诉难,二次追诉过多的问题;四总结新证据的适用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其余的漏洞。第四章分析我国新证据的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一立法的滞后性,新证据的适用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失位,片面追求实体真实,忽略人权保障;三审查程序的不完善,缺乏独立的审查机构,程序不公开;四总结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建议引入有利被告人理念,共分为四个部分说明。一概述有利被告人理念的内涵和价值;二以有利被告人理念为指导,将新证据区分为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并阐述例外规定;三在有利被告人理念的指引下,适当降低新证据的证明标准,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四总结有利被告人理念的引入,会带来整个再审制度的重新构建。第六章构建新的审查程序,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设定合理的审查标准,优先采取“盖然性”;二设立新证据审查委员会,并对其运行程序和权利做出规范;三建立听证制度,引入证据质证规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四总结本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