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经典呈现,其将民法对个人意思的尊重与保护展现的淋漓尽致。但当代理权欠缺时,原有意思自治不复存在,制度亦如被抽去灵魂。而这,正是作者行文的起点,即当设计缜密的民法代理制度欠缺最重要的环节时,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分析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厘清不同状态下的无权代理责任。对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的研究,鄙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构成要件方面,不同学者间观点存在异同,部分学者观点极简而部分学者观点极周详。归纳起来,在共同认可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善意等构成要件的同时,构成要件的内涵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而日渐翔实。鄙文对构成要件的观点没有依上述学者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对构成要件的内涵进一步加以完善,而是在众学者对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加法”的情形下运用“减法的思维”,先将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限制因素作区分,再判断究竟哪些因素是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哪些因素是责任的限制因素。另一个较特殊的地方在于鄙文未将相对人的善意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在通篇考量、权衡的基础上运用法学解释的方法将相对人的恶意归为责任的限制因素。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的认定,是鄙文论述及研究的重点。虽然在历史中出现过诸多内涵迥异的观点,但透过这些学说的兴衰不难看出整个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发展的核心思想——“对相对人的不断保护”。每一种学说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又被更能体现相对人利益保护的观点所替代。在阅读其他学者的观点时,发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的问题上有二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其一、学者往往同质的复述前人的观点,而对现行通说的“法律特别责任说”却论述不足。目前所阅资料中仅有王泽鉴先生“法定担保说”有较为翔实的论述,但亦不够全面。其二、在默示担保说中,究竟何为其真实内涵并不明确,简单的以主从契约理论将其否定并不合适,本文尝试通过搜寻更原始的资料试图最大程度厘清这一问题。通过对上述种种性质观点的细致分析,鄙文提出依无权代理人主观心态的差异区别认定责任性质的观点,即区分无权代理人是否明知其无代理权的心理状态,分别苛以缔约过失责任或法定担保责任的性质。对于每一种定性的合理性,鄙文均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承担,是鄙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与构成要件、性质的认定一脉相承,又存在许多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沿袭对性质的认定,鄙文在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上借鉴了德国立法模式,区分无权代理人善意、恶意的同时,分别苛以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的责任承担。但本文并未对德国立法模式完全照搬,在行为能力的认定、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等问题上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总而言之,鄙文行文的思路是,尊重各种学说而不盲从,参阅各种理论而不盲信,在保持全文逻辑思维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平衡无权代理制度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