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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之一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设、公司的发展乃至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2014年3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中的修改内容大多集中于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包括缴纳方式、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货币出资比例、公司设立登记改革等方面,赋予公司设立资本较大的自治权限,体现出我国资本形成制度不断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形成制度向宽松的授权资本形成制度改革的趋势。在这种新背景下,对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运行现状及未来改革的方向及改革过程中会遇到的障碍的研究变得愈发热门也愈发重要。经济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必然也是法律不断更新修订的过程。同样,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也必然伴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贯穿公司法改革发展的始终。本文在对现阶段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基础上,对当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运行现状,对改革的发展趋势作出符合事物发展趋势的预测与设想,以及就未来改革征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定的建议。全文共三章,第一章为对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现状的叙述。在对公司资产、资本、资本制度、资本形成制度等基础性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应将资本形成制度分为两类:法定资本形成制度以及授权资本形成制度,并不认为折衷资本形成制度具备自成类的独立特征。结合这些基础性概念得出尽管我国2014年公司法修正案对我国传统法定资本形成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仍然具备法定资本形成制度的四大特征,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范畴的结论。第二章为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趋势的分析,先从各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改革的考察入手,以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韩国为代表,分析其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不断向授权资本形成制度靠拢的改革历程。再结合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授权资本形成制度的采用所带来的好处以及我国资本形成制度改革所已初步具备的制度、信用、经济基础,认为我们需要融通国内外之通行范例,一往无前地持续推进由法定资本形成制度向授权资本形成制的改革。第三章坚持认为我们要遵循世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改革的趋势,不断推动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由法定资本形成制向授权资本形成制的改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障碍,如:我国市场经济并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相对滞后、司法执行制度不匹配等问题,只有逐渐地扫清这些障碍,才能使授权资本形成制度真正扎根于我国的现实上壤,因而,这样一个改革的过程是不能操之过急的,而应是循序渐进的。分析判断改革进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难点、重点以及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对策,只有具有针对性地对这些“大老虎”进行肃清,我们的改革之路才能走得更为顺利和高效。因而首要提出应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健全发起人出资违约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