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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关海域界定和海域争端解决的惯例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导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的诞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LOSC)成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参考性标准规范。然而,该公约最初未被寄予解决各种复杂的海域界定和资源开发问题的期望。位于南大西洋的几内亚湾,自然和历史的因素,加之早期定界的缺陷,沿海各缔约国的矛盾和冲突被进一步放大。本文将研究邻近几内亚湾海域的爪国海域界定问题,包括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刚果(布)、加蓬、刚果(金)、安哥拉等。本文涉及的海域定界与地理的和历史的特性直接相关,二者确定了领海和毗邻区的划分,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还很不确定。上述诸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明确了各国内在的责任和义务,旨在减少在海域界定方面的问题。然而,由于自然地理的因素,加之有效居住和权利证明方面的遗迹的差异,却导致了一个相反的结果。在那些蕴含丰富碳氢化合物的领海交错地带,以及在专属经济区200海里之外的区域和之上的大陆架,法律的差异更加容易引起争端。合法的权利主张之间有时会交错重叠,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理是,必须以可以接受的国际法惯例的存在为基础——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所预示。国际海域界定和开发的解决方法的缺乏是领海诸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不断发生的争端使固有的矛盾更加难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解决沿海国和内陆国之间争端的方案。人们期望这些指导方针能使几内亚湾东海海域界定的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这需要八个沿海国家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以期在联合国和国际法框架内达成一致协议。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主旨就是使争端得到必要的、完美的解决。由于开发海洋自然资源方面的需求,几内亚湾已经燃起了争端。包括捕鱼业——这些国家赚取外汇的行业。然而,激烈的争端来自海域界定,因为在几内亚湾发现了数量可观的石油储藏,特别是自1959年尼日利亚首次在其水域开采以后,争议更加激烈。将来不大可能由于国际公断,特定的制度,或者联合开发等形式,这种争夺会被弱化,因为相互冲突的原地开采权的权利主张是同时存在的。这些权利主张不是几内亚湾特有的,只是其案件被提交到国际法院裁决而已。交叉重叠的权利主张分别以不同的标准为基础,因此处理几内亚湾问题会给国际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缺乏足够的史料证明——如果存在则会在条约中重点突出的,有关海域定界的事实默许或者权利证书,使得在某些案例中,那些权利主张近似于重新开始提出。传统上,因为没有对海洋国家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海洋争端导致了海洋环境的恶化、污染以及在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的不力。几内亚湾海域的实情正是如此。生态系统的急速变化已经对海洋利用产生了负面效应。几内亚湾沿海国家需要创造一种切实可行的平等地位,借此以确定海界。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以第三方介入该案)一案中,联合国国际法院首次利用国际法庭的发式进行争端解决。同样的,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会有涉及赤道几内亚的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因为科里斯科(Corisco)湾问题,并没有取得加蓬事实上的同意。最后,几内亚湾的冲突使更多的沿海国家牵涉其中,因为这些国家的领海是交错重叠的。赤道几内亚介入喀麦隆诉尼日利亚一案,同样地情形可能会发生在加勒比海,南中国海及其邻近海域,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会在孟加拉湾发生。因此,如果不能一揽子解决全部涉案国家的争端,第三国介入就很有可能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