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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信用卡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信用卡的法律制度却远远跟不上信用卡产业的迅速发展。由于信用卡冒用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大量信用卡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既损害了持卡人的正当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外资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的竞争,我国必须建立既符合中国法制环境又与世界接轨的信用卡冒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的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对持卡人而言显失公平,而相关立法中又没有法条可直接适用,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急需得到改变。本文在借鉴先进国家的责任分散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信用基础和发卡模式的现状,对如何合理平衡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应根据信用卡冒用情况及持卡人的过错程度,分梯次规定持卡人的责任,明确其全部免责、适用限额责任及承担全部责任的具体情形;应要求发卡行承担举证责任,并强化发卡行的审查义务和安全责任;应统一规定特约商户的责任,通过制定统一的条款来约束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在立法上,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健全信用基础体系,重视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在行业利益和个体利益中寻求衡平,以维护信用卡市场的长效健康发展。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对信用卡被冒用后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一章为信用卡概述:通过对国内外信用卡定义、功能等的研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为信用卡冒用及其民事责任的概述;第三章介绍各国和我国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第四章分析我国关于信用卡挂失前后的冒用风险及其责任分担的规定,通过中外立法例的研究和比较,说明我国目前信用卡交易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第五章为完善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的建议,在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信用卡立法和实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构想,以期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