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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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从概念表述、概念界定到定罪模式、刑罚设置素来就存在争议,学术界各种观点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同行为不同罚的问题突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为刑法如何规制诉讼欺诈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混乱的困境。从总体上来看,修正案的规制模式具有合理性,值得肯定;但从细微处来看,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罪名认定缺乏准确性、规制范围存在局限性、罪状描述存在模糊性、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法定刑设置缺乏梯度性和明确性。这些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某些诉讼欺诈案件时,不能做到合法、准确、公正,有损司法的公信力。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学理探讨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应然分析,从五个方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一、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法理依据;二、诉讼欺诈行为的界定;三、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四诉讼欺诈行为的特殊形态;五、诉讼欺诈行为的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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