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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一种不转移占有的价值支配的物权,因为并不转移占有的特点,抵押权必然面临被侵害的可能,如果抵押权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权利的设定徒有其表,难以发挥抵押权担保之王的担保优势。文章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规范,对于抵押权救济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并从整体上认定抵押权救济存在的缺陷。然后针对此,重点论述物权法领域对抵押权救济的构造、抵押权救济模式理论正当性选择,以期完善我国侵害抵押权的救济制度。 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对抵押权救济制度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抵押权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剖析。就我国抵押权救济的立法现状,包括抵押物遭受抵押人不法侵害的保护、抵押物转让中对抵押权的保护、抵押权变更导致抵押权受侵害的保护以及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规范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法进行整体的评价,论述法律救济存在的缺陷,其重点研究了抵押权侵害类型,指出立法上类型不够全面,乃至于抵押权难以得到充分救济,同时指出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就抵押权救济制度上存在竞合,但是具体制度构建却远未成熟。 第二部分是抵押权救济在物权法领域的构建,对侵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目的是完善我国抵押权救济制度。这一部分分为五个小部分,首先是对妨害抵押物行为进行详细论述,论证第三人可以构成对抵押物的妨害和分离抵押物、处分抵押物的新增物的情形;然后论述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对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进行论证,并接着在比较法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动产抵押权的转让受到侵害的特殊情况;其次论述抵押权的变更行为造成的侵害,主要对书面同意变更进行解释与补救;再次对第三人不法占有抵押物进行论述,阐明其占有情形,论证适用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性;最后论述其他侵害抵押权的情形,包括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变更与涂销以及侵害物上代位权三种情形。可以说,该部分在物权法领域尽可能的完善了抵押权的救济制度。 第三部分是抵押权救济模式理论正当性选择,以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交错为视角。这一部分是将毁损抵押物的侵害行为抽出来单独论述的,其本应该归属于第二部分之中,或者是归于任何造成抵押物毁损的侵害行为中,但考虑到抵押权救济理论的选择,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统一保护理论还是适用物权法保护与侵权责任法保护并存理论,并且毁损抵押物应该对其进行填补,不同于第二部分所论述的侵害行为类型的救济,比如停止侵害、物上代位、增加担保等,故将其单独列出。该部分首先对侵害救济的理论选择进行论述,比较学者观点,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例,表明本文立场,应当适用物权法保护与侵权责任法保护并存理论;然后对毁损抵押物救济进行分析,毁损抵押物的侵害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保护适用的情形,重点讨论毁损抵押物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细责任构成利于责任的认定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