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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弹性的、非典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它突破了典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只涉及劳动者和雇佣者两方法律主体的规定。劳务派遣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因此,相较于一般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涉及的法律关系必然会更为复杂,所引起的问题也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尽管以专节的形式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其实施的短短5年时间内,各方对劳务派遣异议颇多,一直提议修改相关制度。可见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施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而各种问题中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问题最为突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备受歧视,经常被称为二等公民。在建设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大环境之下,普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不但阻碍我国法治建设,而且损害社会平等、公平正义这些法律价值的实现。此外,在微观层面,同工不同酬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首先,直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次,派遣单位无法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直接影响派遣单位的声誉,长期以往必将影响其利益。再次,如果用工单位无法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不可能在岗位上尽心工作,更不可能为用工单位带来利益。极端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可能出于报复心理,故意破坏用工单位生产,进一步损害用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亟待解决。本文首先界定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概念,分析其特点和法理基础。其次,分析在我国目前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下,实现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所面临的困境。再次,梳理国外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总结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以期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有所益处,从而促进社会劳资关系更为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