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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变革以及外来文化的不断涌入,越来越多的民间传统文艺都陷入了尴尬的发展境地: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民间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想要研究、利用、保护、传承它;另一方面,想要保护并传承就意味着不断的投入,而且还要时刻提防他人不正当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珍贵的民间文艺在悄无声息中灰飞匿迹,而很多还在坚持,甚至已经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的民间文艺,却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只能眼睁睁无奈地被他人利用。安顺地戏案就是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本文以安顺地戏案为引子,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前,安顺方面败诉的原因,然后再设想即使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合情合理的安顺方面想要得到大家眼中的公道仍然是于法不容的事实。本文通过分析民间文艺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指出民间文艺亟待法律提供有效保护的迫切性;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得出了我国现有法律无法为民间文艺提供有效保护的结论,并指出,民间文艺的私法保护应与公法保护齐头并进;通过分析民间文艺的特征、权利构成,并综合考虑国内外保护经验,点明了建立健全民间文艺私法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着手方向。总的来说,私法领域的民间文艺保护法就是我们权利人,即原住民社群,手中的枪和炮,有了这样的装备,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权利人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保障民间文艺和谐有序的永续发展,也只有这样,民间文艺的保护事业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