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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超过紧急避险所需要的限度实施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被称作避险过当。区别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避险过当虽然出于合法的目的,但其主观上具有罪过,并且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因此由以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避险过当的成立,其客观方面需满足超出了紧急避险所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第三人不必要的损失。在主观方面上,行为人虽然出于避险目的而做出了避险行为,但是对避险过当所超出的部分损害结果仍具有法律责任。罪过在避险过当中可能表现为这样的状态:疏忽大意的心态是常见的表现现象,与此同时也有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的心态。因为避险过当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目的,故而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避险过当行为的做出是考虑到当时的客观情况十分紧急,存在迫不得已的情形,由此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做出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基于功利主义的原理,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在衡平的时候进行的别无他法的选择,牺牲较小的法益,而保护较大的法益。紧急避险法律制度正是基于此惩罚犯罪或非法行为,来伸张正义。笔者通过调查文献,了解避险行为的历史和现状,从而帮助研究课题。通过比较各国不同的避险过当民刑制度,探讨避险过当制度的民刑责任,对比国内外避险过当制度的民刑责任相同与差异之处。通过对比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国家关于避险民刑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且分析英美关于避险过当民刑责任的特点,明确我国避险过当民刑责任可以借鉴的内容以及可以改善的方向。通过选材具有代表性的避险过当案例,从学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维度,对其进行归纳、比较分析,提炼并总结出普适的论断,为以后解决类似情况提供有益借鉴,通过典型案例研究挖掘出现实避险过当民刑理论中的短板,提出对现有避险过当民刑理论进行深化的建议。本文试图通过以上研究,寻觅避险过当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理论上的契合点和界限,探讨出二者在立法上的相似性与区分度,以期在司法操作中将二者区别开来,避免以刑代民或者以民代刑,刑民不分的司法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