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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依靠,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是农民的保障。管理好农村土地是实现农村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土地是一个商品,但又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土地从公法角度来看,是粮食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保障,是国家实现政治目标的保障;从私法角度来看,土地具有商品经济的基本属性,有着对利益驱逐的本质,是需要流通的。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土地进行耕种,解决了温饱问题,同时给农民带来了收入,这被誉为近30年来最大的成就。但是随着今年来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已经开始出现荒地、废地。农民需要的不仅是土地给予的温饱问题,还需要进城寻找小康生活。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经不能完全胜任现代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是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是可以随着市场需求供需变化不断提高和改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前提,只有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才可以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的整理从而实现机械化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承包人,一般承包人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或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内容为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的目的为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发展历史上看,经历了从禁止到不断开放的阶段。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各个时期是不同,但总体来看,其流转规模和速度呈现出加大加速的趋势。但是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仍然与现行发展需求有着诸多的不符。从期限上看,有限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之初是为了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现在却成为农民流转土地减少补偿的条件。同时,农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较充足的资金投入,新晋投资者出于对期限内是否能够资本回报而产生担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规定需要发包方同意同时受让主体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要求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在继承上也造成了诸多疑问,到底是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还是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入股问题,由于在法律制度上是禁止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又是存在的。如果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去,在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是将选择违背法律的规定将土地实现抵押呢还是选择司法程序宣告抵押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和共同关注,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我国经济基础的巩固提供其巨大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