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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5日原则性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意见稿)》,再次掀起了对于股东知情权保护问题的热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股票市场起伏不平,使中小股东越来越迫切地需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投资的安全性。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的基础权利之一,如何有效保护该项权利既是实现公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又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立法宗旨的体现。由于学术界对于股东知情权尚无统一界定,且现实立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股东知情权裁判结果产生差异性,使公司和股东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愈演愈烈。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频繁发生,而目前学界对股东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的对象多集中在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选取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即2010年新吴淞公司诉联华新新超市一案,在本案中一、二审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但判决结果存在一定差异,这引起了对于股东知情权保护问题的深入思考。本文以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为视角,基于具体案例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切入点,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通过辨析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区别,分析和确定本案中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同时通过界定正当目的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明确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最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意见稿,提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为今后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