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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食品安全民事赔偿案件也逐步增多,相关的报道也层出不穷,消费者是否能得合理的食品安全民事赔偿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国家加快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也促使公民积极的去学习、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进一步的提高了社会大众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时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那么也就提高了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诉讼的数量。因此,在面对大量食品安全民事赔偿不能够有效落实,以及国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的需求,引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显得十分的必要。首先,论文对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食品责任保险、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等多方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从法学、经济学、保险学等角度,选择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市场规制理论、宏观调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损失补偿理论、危险转嫁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运用法理学中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和经济法学中利益平衡理论、市场规制理论、宏观调控理论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构建提供法学理论的支持;运用经济学中有限理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对食品安全民事赔偿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运用保险学中的损失补偿理论、危险转嫁理论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保险学理论基础。其次,论文对现阶段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总结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的立法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民事赔偿案件的趋势及获赔案件的特点,并且以此为基准点,选择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实现的典型案例,总结出消费者、食品企业、相关部门等三方面的问题,并归纳出心理、市场、制度三层面的原因,确认食品安全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同时,通过对侵权法对责任保险的影响分析及责任保险类型之间的比较分析,总结出食品安全领域应引入强制责任保险;然后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消费者、食品企业、政府、社会整体的需求及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给予其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确定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实施,结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现阶段食品安全民事赔偿问题的特点,得出了对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启示。最后,分别从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核心原则,诚实守信、及时理赔、审慎科学等为基本原则的原则体系到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主体、经营模式、费率、赔偿范围、赔偿限额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六方面为基本内容,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