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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国际的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国际商务贸易往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21世纪以来,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各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家间的跨境贸易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以其自治性、灵活性和保密性逐渐取得各国当事人的青睐,在跨境商事活动中的地位也日渐增强。但是,仲裁裁决的作出并不意味争议完全得到解决,如果仲裁裁决不能得好自觉且良好的执行,那么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将很可能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环节。只有仲裁裁决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才意味着争议获得圆满解决。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壮大,中国与外国间的商业往来也日益频繁起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被申请方经常会提出多种理由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其中两大常见理由即仲裁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未获得适当通知。本文作者旨在通过一则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例,阐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和适当通知的认定问题,并分析本案对于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方面的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及案件争议焦点。案情部分主要是对本案基本情况的概述,案件争议焦点部分首先总结了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判定问题以及适当通知的认定,并归纳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答辩理由及法院关于争议焦点的观点及审判结果。第二部分是仲裁协议有效性判定。这一部分首先从冲突法的视角对仲裁协议在不同情形下应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分析;其次,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角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进行了探讨,最后基于以上分析,对本案法官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定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适当通知的认定。本部分首先探讨了适当通知这一程序应当适用的法律,其次,分析了适当程序认定的具体标准;最后对本案法官针对适当通知的认定作出评析。第四部分是结合上述几个部分的探讨,分析了本案对于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的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