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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复杂的、历经社会历史变迁的理论体系,对其思想渊源的回溯有助于深刻把握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精髓。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来源可以被划分为古典市民社会和近代市民社会两个阶段。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是古典市民社会时期的典型代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代表的是一种政治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西塞罗亦将参与政治生活规定为人的本质,且将立基于自然法则之上的“正义”和“理性”规范视为市民社会的基础与根本原则。在近代市民社会时期,以霍布斯、洛克、卢梭、黑格尔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始把市民社会理论当作争取自由权利、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特别是黑格尔从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与人的本质性关系出发,完成了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正确抽象。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特别是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完善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论述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不同于公共领域或普遍利益的私人利益关系,私人领域、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等;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物质交往形式。另外,本文还从市民社会赖以生存和发育的基础、市民社会的重要保障手段、市民社会民主机制形成的重要条件三个方面论述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不仅为其唯物史观的创立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而且在推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特别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离并高于政治国家的理论,对我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尤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取得巨大进展,但是在全球化、信息化、城市化愈演愈烈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也不断面临着诸如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人口结构不断变化、人们思想观念发生转变等新问题、新挑战,这就对加强和创新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以“全部历史的真币发源地和舞台”姿态呈现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加强我国社会管理的法律、体制、能力建设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启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不仅对我国社会管理立法依据的明晰、法律建设方式的创新和体制建设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由传统的政府一元化管理模式向全社会多元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并且对政府管理能力和社会自治自理能力的提高起到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