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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任务日益繁重,受诸多综合因素的影响,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恶意伤害,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已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乃至生命安全。袭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它不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而且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国家的法治环境,最终导致人民的安全、自由和权益无法保障。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是否应将袭警行为单独纳入刑事立法范畴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03年起,已有多名人大代表将“在刑法条文中设立袭警罪”作为议案正式提交。本人参阅了“中国知网”中涉及袭警罪的所有硕士论文(从2006年4月至2011年3月,共17篇),绝大多数的观点都认为刑法应当对警察执法提供特殊的保护,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增设袭警罪,这种特殊保护更是对警察执法权威乃至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保护。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类法律条文足以处置各种形式的袭警行为,足以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不受侵害,没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作为一名警察,本文作者通过对现阶段袭警现象进行分析,借鉴世界各国在袭警行为方面的立法模式,并比较我国之立法,再通过对国内对立观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得出观点: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纵观现行刑法罪名,从司法实践中节约法律成本的角度出发,现阶段尚没有必要在《刑法》中针对警察这一明确的特殊主体设立袭警罪,且设立袭警罪有可能助长警察滥用职权,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设立袭警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袭警问题,在暂不增设袭警罪的前提下,借鉴大陆法系法、德、意等国的做法,完善我国关于袭警问题的法律规定,更为合理可行。对于目前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制,本文作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刑法》妨害公务罪条文中增加“加重情节”条款,以解决现有妨害公务罪法定刑过轻的问题,并对适用妨害公务罪的袭警行为要件、相应犯罪情节分别予以表述。最后,本文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配套性规定提出了建议。这样,就能形成一个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打击防范袭警行为的完整法律体系,使任何形式的袭警行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