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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沿革,我国的《合同法》也引入了“代位权”这一概念,在实体法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对代位权和代位权制度,我国实体法领域的学者对其研究已经比较透彻。但是,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下,对代位权制度实施的程序性保障方面研究比较缺失,相应的也导致在立法上缺乏对代位权制度程序机制的规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债权债务问题也越发突出,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代位权制度也受到更多的关注,对代位权诉讼的研究也逐渐走向成熟。然而,程序法毕竟也是十分复杂、浩大的,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具体的、新型的诉讼,必然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立足从程序法的一个具体方面,也就是既判力的角度切入,来深入探讨代位权诉讼相关问题,从而更好的保证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本文总计三万字左右,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对代位权诉讼既判力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以及时间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考察,主要内容如下:(一)代位权及代位权诉讼概述。该部分主要是简要的对代位权及代位权诉讼基本知识进行介绍,首先笔者从代位权的定义入手,明确了代位权的内涵,并接着指出代位权在法律上的特征。其次,笔者简单的探讨了代位权的性质,综合各家观点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应该是一种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代替债务人管理其债权的性质,即管理权性质。最后,引出并介绍代位权诉讼这个概念。(二)既判力及其相关问题概述。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里最为高深的理论之一,但是本文重点在于结合代位权诉讼认定其既判力范围,因此只对既判力理论体系中两个基本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其一是既判力范围,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以及时间范围;其二是诉讼标的理论,介绍了新旧两种诉讼标的理论。(三)代位诉讼判决之既判力问题。该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首先,肯定了研究代位诉讼既判力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明确了确定代位诉讼既判力应该秉承终局性、经济性等基本原则。其三,详细地分析了代位诉讼既判力的客观、主观和时间范围。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法社会学等方法,对代位诉讼既判力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主旨在于通过对其既判力范围的确定让代位权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也合理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各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