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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环境法中的衡量尺度难以统一,许多环境衡量指标缺乏具体的规定。另外,即便是对环境质量的衡量有了统一标准,接下去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在造成环境损害之后的赔偿、补偿、惩罚尺度上,缺乏必要的规定。许多案件更是因时因事因人而不同。虽然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止一个法律部门存在因地区不同而定不同标准的状况,但如民法、劳动法等部门已经对赔偿尺度有了成熟的规则,而环梵法在这方面仍然育待堤高。岁C次,因为环境法足综合的法律部门,其j卜身涉炙姐址会关系有可能走向多端,其需要适用的诉讼程序,有多种可能,所以在处理涉及环境法的案件时,难度就更大。一方面是我国处理环境案件本身的不成熟,一方面又是环境案件自身的错综复杂。这时候,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示范作用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本论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通过对我国环境立法、司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区别后认为,我国应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并赋予其准司法解释的地位,促进统一的强制性案例指导格局的形成,使其成为我国现有制定法的有效补充。所以笔者将重点放在阐明将案例指导制度引入环境司法领域的合理性和制度设计上。第二部分,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构建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依据。政治上,构建该制度能加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经济上,该制度是我国生产力发展需要;文化上,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不仅符合世界环保文化的发展规律,而且符合中华的传统文化。因此,在我国构建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第三部分,在确定了构建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性之后,笔者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逐渐融合的趋势中受到启发,对如何使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环境司法中实现本土化提出了几点愚见。第四部分,笔者认为若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必须确立该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有权制定和发布环境司法案例的主体、建立严格的遴选制度(具体包括环境司法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条件和标准、编纂、申报、公布、清理)以及监督机制。总之,建立健全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弥补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同时为对后续立法提供较大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法官对之后相似的环境案件作出类的指引,使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明确的方向。该制度还对法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深厚的理论修养,而且还能善于运用法律意识来裁判案件,并能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来创新判例,这对提高广大法官的素质、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