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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化,需从理论上研究重大决策行为和风险评估的基本内涵、法律性质和理论基础,从定量、定性双重角度进行界定;同时考察中央和地方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化、法定化的实践做法,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供参考。本文通过考察分析国家层面规范和地方实践操作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及其风险评估制度实践,为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益经验,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范,使得各地方在评估实践上较为混乱;风险主体表现为形式上分离而实质上一致,公众参与与风险评估程序衔接不足,公众参与程度较低,且风险评估的专业性不足;在风险评估范围上,各地对有关具体决策事项及何为重大界分不清,对风险评估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存在不一样的认识;在程序规范上,存在地方与国家层面规定、地方与地方规定程序差异,在具体实践上,亦存在不按规范执行或差异化执行等现象;此外,由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中信息不对称,影响风险评估的民主与广泛性;且责任不明确,出现责任事件难以追责情形。针对上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规范和实践上的问题,并借鉴域外有关风险评估的有益经验,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意见:制定统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规范,为各地方风险评估实践提供依据和参考;坚持风险评估主体与决策主体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合理衔接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程序,提高公共参与程度,同时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咨询等措施,以保障风险评估实质化;形成相对规范的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包括评估的启动和准备、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方案的策划、评估的具体实施及评估报告的撰写,以此确保风险评估的程序正义得以实现。此外,尚需从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追究机制,为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提供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