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住权制度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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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是规定人们享有居住权利的制度,其中,居住权是指权利人在个人及其家庭所需的范围内,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住房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有着深刻的法理内涵和现实意义。   资源的稀缺性与需求的无限性,是一对亘古不变的矛盾。首先,设立居住权制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对财产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其次,居住权和所有权代表的是不同主体的利益,解决这些主体间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居住权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于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即通过实现财产分配公平以达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立法未采纳设立居住权制度的意见,民法学界对此也未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为此,笔者选择了此一颇富开拓性和挑战性的课题作为自己硕士论文的研究对象,试图在国外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研究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构出体系较为完整并独具特色的、与我国现状相吻合的居住权制度。   本文首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居住权制度,引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状况。其次,文章探讨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缺失的社会及历史原因,同时结合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我国逐渐进入人口结构“倒金字塔”型社会等方面来阐述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并通过对居住权制度的独特价值、居住权的不可替代性以及居住权制度可以与现有相关法律的融合等方面阐述,说明对居住权制度再审视的必要。最后,文章阐述了居住权制度所面临的新的发展机遇,给我国重构居住权制度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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