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一人公司,指的是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股权由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并且该唯一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的股份或股权。1925年,欧洲小国列支敦士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国家。之后,尽管存在了诸多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其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公司法制定之前,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是不被认可的1。等公司法颁布后,虽然并未明文规定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是对衍生型的一人公司也未严厉禁止。2005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专节形式首次明文规定了一人公司,同时规定了严格的规制措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发展史上的重要突破,它激发了民间小额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方面尚有许多不足,如何在发挥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优势和作用的同时,规制其弊端和缺陷,是公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共同探讨的新课题。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着手,分析了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发展过程,并对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相关探讨;本文考察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就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方面规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一人公司立法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概述部分。从一人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演进过程以及形式价值方面,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一个总体性的概括,并将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进行了比较。第二章是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法理探讨。探讨了一人公司理论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挑战,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优点和弊端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创新和促进。第三章主要是考察了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一人公司立法上的现状。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的一人公司立法,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立法。第四章是对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的情况予以详尽和具体的考察和分析,在肯定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指出其不足和缺陷,并就上述不足和缺陷,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