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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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是指发生油污染损害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承担的最大损害赔偿金额。2018年1月发生在我国东海海域的“桑吉”轮油污泄漏案的后续赔偿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由于主要涉案油的种类问题,本案不适用我国参加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而可能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责任限制。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作为“桑吉”案的受害方将只能获得非常低廉的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正是“桑吉”案的焦点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油污损害责任限制的分析,以期探索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高责任限额、建立双重赔偿机制可以采取的方式,维护我国在此类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以后处理类似油污泄漏案件提供可参照适用的法律。本文一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概述”。这一部分首先简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其次,该部分叙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主要反映在《民事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的通过和修订过程中。另外,该部分详细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包括保障海运业的稳定发展、减轻船舶所有人的负担、有利于石油污染保险业的发展、鼓励海上救助四个方面。之后又介绍了该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事故不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船舶所有人应设立数额与责任限制总数相当的责任限制基金两个条件。第二部分为“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立法中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际社会中现行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公约,包括《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燃油公约》和HNS公约。其次,该部分还介绍了外国国内法中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立法中的相关内容;最后,又简述了中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包括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2018年颁布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在‘桑吉’轮案中的适用”。这一部分详细论述了“桑吉”轮自身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其为什么不适用于《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和《燃油公约》,并介绍了理论上可以规制“桑吉”轮的HNS公约以及其实际无法适用的原因。第四部分为“我国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不足”。这一部分详细分析了“桑吉”轮暴露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包括缺少非持久性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项立法、海事责任限额低、我国基金不完善以及未加入《基金公约》和HNS公约四个方面。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方法”。这一部分中分析了对第四部分所述问题的可能的解决方式,包括在国内法中增加非持久性油污专门立法、制定非持久性油污赔偿责任限额、修改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暂不加入《基金公约》和HNS公约以及完善我国基金。本文以“桑吉”轮事件为视角,详细分析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必要性和适用条件,对《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HNS公约、《燃油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英国、美国、加拿大、中国法律中涉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其配套基金制度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比较研究,并将相关数据以直观的图表形式展现,强化对比,作为完善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一些参考。对“桑吉”轮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暴露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可能的解决方式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并为我国以后建立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提供了建议。本文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不完善,立法中缺乏对非持久性油类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较低,船源污染基金规模较小且配套制度不完善,但加入《基金公约》、HNS公约也不符合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需要立法完善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加快建设我国船源污染基金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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