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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益偏低既是中国亟待解决的课题,亦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入手,按土地私有、个体经营,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三个时期,以及近年来推行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置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整体背景中,厘清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变革脉络,及其收益分配制度的演变路径,并预测收益分配趋势和中国农民未来走向。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国传统农民经济组织遗产与西方合作思想实践。在传统社会农民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形成了社、会、合会等以应对突发事件。西方合作思想的传播与实践,影响了中国农民合作运动。国民政府将合作主义思想国策化,诱致性推行农村合作运动,与地方保甲制度结合起来,当作统治农村的工具。日本侵华时期的农民合作社是服务战争的机器,日伪掌握农民生杀大权。第二部分论述了土地私有、个体经营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收益分配。根据地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互助组为主,逐步建立合作社,按股分红。新中国成立后,为阻止农民卖地,国家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实现土地公有化。社员议定收益分配办法,评工记分。合作社把现金、粮食和其他实物统一计算后分配给社员。第三部分论述了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收益分配。“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定额计酬、评工记分,按照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的顺序,以实物和现金两种方式分配收益。有近1/3收益来自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第四部分论述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收益分配。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经营,满足了农民的现实诉求。土地承包期15年、30年逐步延长到永久不变。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政策引导、法治保障、道德秩序,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收益分配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同时,农民对产权、契约、制度等制约因素提出新的诉求,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第五部分则是基于山西数据的实证分析。选取山西1954年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及其相关指标进行实证分析,1999年以来全国、江苏、山西农民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走势,预示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将加快发展。 采用大量新史料是本文的一大特点,其主要来源有:第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档案资料。山西吕梁汾阳市贾家庄村1953年以来,散落在村史馆、村档案室等处的原始资料,有工作汇报、生产安排、粮食产量的记载材料;有耕地面积、劳力、畜力、大小农机具等生产要素记录;评分挣工办法,粮食产量及按人口、按工分进行分配的逐年逐项记录,以及村集体固定资产,文化事业发展情况等内容。第二,山西农业主管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山西多次组织全省各级专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原本用于内部掌握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其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毋容置疑。这种阶段性、横切面、有重要时间节点的全面调查史料,非常珍贵。第三,大量采访整理而成的口述史料。同时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传统史学和计量史学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统一的方法,借助计量统计模型对1954-2015年山西、江苏和全国连续的统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揭示出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第一产业、农村金融支持等方面之间的函数关系和因果联系。 综前所述,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收益分配若按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与农村经营体制演变过程则可划分为三个时期,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不同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收益分配与时代发展相吻合,有效地完成了其所担负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并为新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实践基础。具体而言,分述如次: 首先,农民收益和国家获取“双下降”是农村人民公社解体的根本原因。进入20世纪70年代,社队生产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增大,社员收益占总收入的比例却明显减小,农业生产的成本越来越高,农民既看不到群体激励也没有个体受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其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采用中央确定、地方掌握、农民选择的方式进行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突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改革成本低。中共中央定了基调之后,利用农民创造的大包干等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由安徽、四川等地试点后在全国推行。农民对收益分配的实现诉求是包干到户的内在动力,国家动员是家庭经营的外部推力,信息传播是农民与国家互动的纽带。而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带来的农民群体分化,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产物。 第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利益的载体,掌握着农民收益的潜在资源。土地是农民家庭收入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是中国最大资产的管理者。然而,山西73%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空壳”型,中国近一半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营性收益。土地制度创新是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收益的有效途径。 第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当年由广大农民群众积累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和资金,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继广东、上海、北京等地推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功之后,山西在资源型村、城中村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的村充分尊重民意,制定并实施“优先土地股,增配人口股,创新预留股”的股权分配原则。优先土地股配发给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村民,增配人口股面向全体在册村民,设置预留股要留给合理增加的人口,是对中国现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制度安排下新增人口的一种收益保障,也为解决不可预见性问题和困难留有余地,可以看作是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成员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创新。 第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中国经济改革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1954-2015年(除去1960、1966-1976年)年度数据走势来看,山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总体上随着全省经济特别是第一产业发展而增加,山西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性收入在纯收入中的比重走势,也比较契合农村土地政策实施的三个时期。2000年以来,全国、江苏和山西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都呈现出高位回落走势,预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将加快发展,农民收益再次走上加快增长的通道。2017年3月,民法总则赋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改革的深入,期望农民收益发生一次质的飞跃,城乡人均收益差距逐步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