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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然而,近年来我国城市饮用水事件频发,威胁着城市饮用水安全。影响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因素发生在城市饮用水保护的各个环节——城市饮用水源地、供水系统、城市饮用水管网。因此,城市饮用水应加强对各个环节及其衔接处的保护与控制,即实现城市饮用水的全过程控制。从我国城市饮用水保护的立法看,我国城市饮用水法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萌芽阶段、水质标准规制阶段、源头控制阶段、安全保障阶段,形成了从宪法、法律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体系,但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行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行政效率低下;多部门分散立法,部分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法律规定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难以实现因城市饮用水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效救济等。因此,城市饮用水立法应在全过程控制理念的指导下,建立城市饮用水的全过程控制法律制度。全过程控制由过程控制发展而来,并且由其他领域逐步应用到环境法领域。我国城市饮用水的全过程控制是指由水务协调委员会协调城市饮用水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对城市饮用水安全实行“从源头到龙头”的监测与管理制度。其具体构建包括全程性法律制度和阶段性法律制度。我国城市饮用水管理制度横向上分割管理,职责交叉重复,纵向上缺乏统一协调部门进行管理。在借鉴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及国外城市饮用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城市饮用水统一协调管理制度。设立水务协调委员会,在其内下设水务协调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对城市饮用水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并通过城市饮用水法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重复。还提出了对城市饮用水统一协调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城市饮用水信息共享制度。此外,我国城市饮用水全程性法律制度还包括城市饮用水监测法律制度、城市饮用水标准法律制度及城市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等,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城市饮用水阶段性法律制度对城市饮用水的各个环节实施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职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制度和城市饮用水循环基金制度确保城市饮用水供水系统水质达标;城市饮用水管网安全输配制度保障城市饮用水管网的供水安全。其中,后三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片空白,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的具体措施。城市饮用水全过程控制法律制度是为应对城市饮用水保护中的问题提出的,其有助于实现职能部门的权责明晰,提高行政效率;消除法律规定间的冲突,实现协调;加强城市饮用水保护前后环节的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