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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书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当今人类社会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由此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理论。随后,受风险社会理论的启发,刑法学者们从自身研究领域也开辟出了新的研究视角,风险刑法理论也随之兴起。在风险刑法理论研究中,刑法对社会生活领域的提前介入成为众多刑法学者的共识,即刑罚处罚早期化。所谓刑罚处罚早期化是指为了预防犯罪、降低特定领域的风险,将刑法介入时间提前,将以往规定的预备犯、危险犯、未遂犯通过减少对于实行行为触动刑罚处罚所需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提前发挥刑罚功能,从而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从我国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如《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相当数量的轻罪以及对部分刑法条文进行了修改,具有明显的刑罚处罚早期化倾向。我国刑罚处罚早期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预备行为实行化、抽象危险犯罪名的增加以及帮助行为实行化等。对于刑罚处罚早期化,笔者以为这是立法方式的一种突破。我国在对刑罚处罚早期化的立法实践过程中,要将其限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过度的处罚早期化,更要防止刑法的变相滥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罚处罚早期化概述。首先是刑罚处罚早期化的背景分析,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引发了刑法学界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探讨,主张风险刑法理论的学者又提出了刑罚处罚早期化的观点。学者们认为刑罚处罚早期化,可以为风险刑法范式下的社会安全构建起严密的刑法法网。其次是刑罚处罚早期化的概念,厘清刑罚处罚早期化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具体表述,同时就刑罚处罚早期化的内涵进行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第二部分,我国刑罚处罚早期化的体现。首先是帮助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实行化是指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直接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为其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其次是增设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指弱化了行为与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推定犯罪行为存在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且不可推翻,就可将其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最后是预备行为实行化,预备行为实行化是指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预备行为,立法者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将其在刑法分则中设置了独立罪名,及时防止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第三部分,我国刑罚处罚早期化的观点争议及评析。持反对说的学者认为,刑法处罚范围的不断扩大可能会造成诸多严重后果,如过度干预社会民众的正常生活,侵害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等。但是,该主张忽视了刑罚处罚早期化可以及时惩处潜在不确定性风险等积极作用,具有片面性。而赞成说的拥趸则认为刑罚处罚早期化能及时弥补刑罚处罚的滞后性所造成的危害,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可能受到危害的法益进行及时保护。很显然,该学说忽视了刑罚处罚早期化过度适用可能会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违背,甚至会导致刑罚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其同样具有片面性。第三种是折中说,持该观点的学者则提出应当合理限定刑罚处罚早期化的适用,在保障社会民众安定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时,合理限定刑罚范围的扩张趋势,最终实现刑法惩罚犯罪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折中说。笔者认为,应坚持以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为支撑,实现合理限度内对刑罚处罚早期化的适用。第四部分,我国刑罚处罚早期化存在的不足。首先,刑罚处罚早期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刑法谦抑性原则,致使刑法防线不断前移,将更多违法行为列入刑法处罚范围,目的是为了预防未来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但是刑罚处罚早期化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两者本来应该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因为刑罚处罚早期化而在刑事立法中动摇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立法者与社会民众过度依赖刑法来进行社会治理的倾向更加强烈,使犯罪圈出现不合理扩大的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的频繁颁布呈现出刑法立法异常活跃化,而刑罚处罚早期化的盲目适用导致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又因为我国本身的警力资源和司法资源就存在严重的不足,所以刑罚处罚早期化容易诱发权力的滥用,由此引发了社会过度刑法化的现实危机。最后,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存在很多犯罪构成要件不明的情况,这使得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地方官员为实现显著的政绩,片面追求对当地利益的保护,造成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因此,出现地方行政机关过度干预司法裁判,使得法院有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加重了司法行政化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刑罚处罚早期化的合理限定。首先,立法者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刑罚处罚早期化相协调,在刑法犯罪圈不断扩大的现状下,主张适度地扩张刑法的适用。积极主动地向社会民众征求意见,并通过听证、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收集社会民众对于新增罪名以及刑罚幅度的意见。立法者通过权衡民意将科学立法落实在实处,以此来实现刑罚处罚早期化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协调,探索刑罚处罚早期化。以此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使刑罚处罚早期化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其次,为了预防刑罚处罚早期化带来的危机,立法者应始终保持立法的前瞻性,严格遵循危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及时将符合标准的危害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以刑法立法的有效性来确保刑事法网的严密性,避免出现过度刑法化。最后,司法实践中,应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等举措,实现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司法机关去行政化的进程,使刑罚处罚早期化能更加有效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