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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近几年时间法律法规对其做出了许多调整,这些调整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了经济秩序,促进了物的利用。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妨碍了出租人选择买受人的自由选择权,降低了房屋交易的效率。况且,“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已经对承租人利益给予了保护,再设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对承租人的过分保护,所以应当废除该制度。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进行分析。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入手,以形成权性质为研究基础,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出租人的通知时间、“同等条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等几个方面深入分析。最后,本文提出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意见包括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行为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同等条件”范围的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