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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的“次贷危机”给世界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各国金融体系重建步履维艰。究其原因,主要症结在于不良资产的积聚衍生和金融监管的严重滞后。不良资产是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产生的问题,由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质和本身自带的违约成本,加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本全球流转加速、国际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不良资产已成为各国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桎梏。数额巨大的不良金融资产使许多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堪重荷,大大冲淡了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加了金融风险,为经济金融危机埋下隐患。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各国采取多种应对之策。然而,化解不良资产的方法又可能造成资产风险的进一步积聚和放大。例如,次级贷款证券化,就被认为是引起本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是在化解不良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方法偏差,其危害持续而深远。因此,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一直是国际金融业发展和风险防范不容回避的一大核心问题。本文正是站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前沿,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不良资产的适当处置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考察和研究,以探寻其今后的改革方向和路径。通常,各国采取流量或者存量的方法解决金融体系内的过多坏账问题。存量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接收和处置,改善原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使本国的金融市场得以稳定。资产管理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但在我国依旧是属于新兴事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转型,银行业在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不良资产率一度高企,亚洲金融危机后更是急剧升高。为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我国于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和运行开辟了我国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专业管理的先河,通过借鉴外国相关行业经验,我国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不仅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推动了四大专业银行的股改上市,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目前,虽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已经告一段落,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资产处置的任务依旧繁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运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银行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本章着重从银行内部因素、政府政策因素和企业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阐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特征与所面临的风险。此外,还概括介绍了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转历程和转型之路及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章在讨论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和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经验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和治理机构三个方面的不足,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建议。第三章详细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的定价、融资渠道等问题,此外,专门研究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如不良资产转让的生效要件、不良资产收购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以及处置的最终收益均有重要影响。第四章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的五种主要方式,即债务重组、资产转让、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诉讼追偿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其在实践中的法律运用。第五章考察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现有监管体制的挑战,指出由此引发的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在当前多头监管模式实际存在的情况下,要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管,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协调委员会。第六章在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经验和阐述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运用法理学的价值分析方法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的法律障碍,并就其今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具体来说,在组织形态、法人治理、债权债务承继、监管、信息披露、法律适用、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一个以《公司法》为一般法、以条例为特殊法、辅之以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