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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人肉搜索”在展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对立法空白提出了挑战。首先,结合国内众多学者对“人肉搜索”概念的各种观点,提出“人肉搜索”是指网民利用发达的现代信息科技,从各种途径对特定的人进行深入式挖掘搜索,并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等各种渠道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人工的提纯萃取,能够迅速高效地获取关于特定的人的相关或全部信息的搜索方式。“人肉搜索”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参与主体人数众多并具有隐匿性。第二,“人肉搜索”事件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第三,信息来源的广泛性和传播的高效性。第四,社会影响的双面性。接着论述“人肉搜索”的国内外刑法规制概况,并对“人肉搜索”不入罪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以此论证“人肉搜索”入罪具有必要性,同时,我们应注意“人肉搜索”入罪后的相关问题。最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人肉搜索”应入刑,并对其进行定性和相应的刑罚配置,并且应注意入罪后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以及司法操作环节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