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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也是信息社会,行业协会作为经营者的联合体,可以发挥其信息库的功能,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为本行业经营者提供生产、管理、营销上的便利。然而信息交换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一些问题,有可能会导致价格卡特尔、价格同盟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限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而国外对于此类案件有类似的判例和成文法等可供借鉴。除了引言中介绍了论文写作的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之外,论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论文首先阐述了行业协会的定义、职能,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界定、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次,论文指出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理论依据和边界。这部分主要是论证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分别是俱乐部理论、行业协会失灵理论。同时,还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的边界,做出了理论上的探讨,指出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影响、内容上有些会对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带来有利的作用,是不受反垄断规制的。再次,论文在第四章对国外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经验进行了介绍。以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分别介绍了三个国家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反垄断立法,信息交换反垄断执法和信息交换反垄断司法的一些制度,有利于我国对现有的行业协会信息交换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借鉴和完善。同时,论文分析指出了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足。主要是指出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缺乏具体立法依据、执法中存在难度,司法中缺乏明确的救济,并且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反垄断规制案为例,具体指出了立法、司法、责任上我国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法律规制方面目前存在着的许多缺陷和不足的地方。最后,针对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主要是要在我国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的豁免和宽恕制度。识别行业协会信息交换垄断行为的具体形态,确立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违法性认定的标准,完善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监管机关的职能,建立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