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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新公司法放松对股票回购的限制之后,越来越多的我国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对员工进行激励。然而,对自身的了解不够充分以及对环境的研究不够透彻,使得许多企业不能合理地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契约要素特别是业绩条件进行设计,最终令激励方案流于形式,导致激励效果的不理想。同时,在很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由于方案设计的不完善,存在许多管理层利用盈余管理手段来达成业绩条件的现象。本文主要讨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以及实施效果,首先关注了股权激励的相关文献综述,然后结合股权激励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本文选取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领先企业A公司2013年3月公布、次年3月宣告撤销的第一期股权激励以及2017年公布、次年第一次行权/解锁的第二期股权激励作为案例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本文发现,作为强周期性行业中的企业,A公司在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发展对于行业的影响,忽略了市场和行业已经释放出的种种信号,不恰当地设定业绩条件,导致此次股权激励的失败。而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同样因为业绩条件考核指标设置的不合理,仅选用指向最终结果的净利润指标作为单一业绩条件,使得管理层在第一个考核年度内借助行业复苏的东风以及具有盈余管理效应的行为达成了业绩条件并顺利行权,激励效果不佳。本文通过分析A公司两次股权激励的运行情况以及管理层行为,进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实施提出优化建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首先,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应充分结合行业发展态势设定合理的经营目标,并在设计股权激励契约要素时,充分结合公司的经营目标来选择契约要素。其次,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可以适当延长激励期限并调整行权间隔,提高授予和行权的频率以持续发挥激励作用。最后,应该充分认识到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两方面作用,不能只考虑目标业绩,还应该通过完善契约要素设计来限制管理层可能的盈余管理行为。而市场监管方则可以通过关注股权激励前后的重大事项以及鼓励股价低迷下的浮动行权价格制度等方式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营造良好的市场以及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