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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用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作为网络信息接受者的身份,也成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以Youtube、优酷为代表的视频分享网站为互联网用户分享视频的需求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用户可能将自己观看的一些别人享有著作权的热门电影等视频上传至网络,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使视频分享网站成为众多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被告,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类似新传在线诉土豆网侵犯其《疯狂的石头》著作权的案件层出不穷,给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极大地影响了视频分享网站的生存与发展。在美国著名的YouTube中,美国法院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表示YouTube在接到警告通知后就及时删除了无版权视频,尽到了“避风港”原则规定的监督义务,因此驳回著作权人高达十亿美元的侵权赔偿请求,YouTube作为视频分享网站胜诉。但是鉴于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运营模式及我国法律规定视频分享网站的监管义务与美国视频分享网站运营模式及法律规定的区别,我国的视频分享网站应如何应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避风港”原则来保证自身发展,同时我国的立法又应该如何在依法保护版权的同时促进信息的传播?本文试运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进行系统的分析。把引言部分排除在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构成的研究,这章又主要分为三小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视频分享网站法律地位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视频分享网站的直接侵权责任:什么是视频分享网站的直接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视频分享网站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第三部分分析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包括帮助侵权责任以及替代责任:在帮助侵权责任中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同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何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中的“明知”和“应知”;何谓替代责任,我国在著作权法上是否存在替代责任;第四部分主要论证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确定,也即视频分享网站以什么样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在第一章中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即“避风港原则”进行的论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视频分享网站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五种情形,这部分首先分析了这五种免责情形与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认为应将五项免责条件作为免责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满足全部的五种免责条件则必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视频分享网站欲使自己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也必须满足全部的五项免责条款;然后又结合实践中各法院的不同的判决,对标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未改变作品、不知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通知及删除规则这五种免责情形分别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三章是为达到作为新兴技术产业的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利益及著作权人的创作利益的平衡,我国相关规定及实践中对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规定的完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是针对前文中论述的我国法律对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包括法律规定中的具体化,间接侵权责任的完善,强制采用防止侵权的高科技技术标准等技术方面的完善,完善补偿金制度等措施,从而实现视频分享网站和著作权人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