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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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资本形成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就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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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资本形成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就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影响到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本身,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股东出资是股东履行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中所设定的出资义务。发起人股东出资瑕疵时,其本人需向公司和出资到位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他出资到位股东还需要向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出资瑕疵股东和出资到位股东还需向公司债权人连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还涉及双方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股权的瑕疵必然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完善股权转让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乃至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在对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对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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