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融资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西方人士称之为“朝阳产业”。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的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像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多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对融资租赁进行规划和制约。但是在中国,由于融资租赁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深,况且从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来看,融资租赁具有合同履行期限(租期)较长、承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占有租赁物、租赁物为承租人所专用并不具备通用性、出租人租金债权的实现与否完全依赖于承租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等特点,因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中的权益最易受到损害。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以专章规定,但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益的保护立法还很是不够,同时,我国法学界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亦不充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本文试图在分析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易受侵害的情形,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性方法和措施,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国际惯例,对出租人的权利保护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产生发展、出租人在该交易中的地位和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和基本主体的权利及义务,说明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重要的枢纽地位,从而更应该加强对出租人权利的保护;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实践中出租人权益易受损害的情形;第四部分是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分析;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