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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全国多地对于近郊、城中村等地区改造,采取了拆迁补偿并分配安置房的政策支持。拆迁安置房的存在,一方面能够集约城市用地,集中安置拆迁户,确保城市公共用地的需求;另一方面能够改善城郊结合部的社区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在有利于推动各地区城镇化的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生,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事实上,由于城市近郊和城中村一带人口组成复杂,再加上生老病死以及婚嫁赡养等在拆迁到拆迁安置的相当长时间中的正常人口变动的需要,对于如何合理地在拆迁后对每户居民拆迁安置房进行分配,产生了许多操作上的问题,因此安置政策较为繁琐且存在着漏洞。正因为如此,也给当地居民“可乘之机”,打“擦边球”,确保自家能够分到尽可能多的房屋面积;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地方出现了一系列的“离婚潮”、“续弦潮”、“分家潮”和“办证潮”,从根本上看,不外乎是为了符合安置政策而走的一招险棋。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否涉及骗取行为,或是否需要刑法的规制,乃至如何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制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第一部分是对拆迁安置房背景和性质的概述。文章首先简单叙述安置房产生的背景,包括了当前中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大前提下,地区发展和城市商业用地的需求将大量的宅基地集中,拆迁居民的安置使得拆迁安置房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其次,对于拆迁安置房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有别于目前被大量研究和讨论的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厘清三者之间的异同点,明确了拆迁安置房依然属于保障性住房,其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虽然产权上存在着限制性,但不妨碍安置房存在的市场价值,文章从而明确了获取拆迁安置房行为涉及的受害者与受害利益。第二部分是分析三个真实的相关案例。三个案例包括了“老年丧偶假再婚”、“中年配偶交叉结婚”、“青年配偶父母伪造材料”,三个案例通过改变表面上或者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刻意制造存在的相关证明等方式,以与实际状况相悖的情形满足安置条件,换取房屋面积,并在事成之后恢复原状,代表了不同年龄段或者不同家庭组成类型的获取拆迁安置房行为的典型例子。三个案例各具特点,侧重相异,能够全面了解和分析此类行为涉及的范围,文章认为对于获取安置房过程的虚假性是法律难以容忍的,相反,对于目的上的取巧性但依据正常合法手续获取的材料,则无法因意图不正当而进行刑法上的苛责。第三部分是讨论对获得拆迁安置房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首先,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结论,讨论这些行为是否有被认定为需要刑法规制的行为的必要。其次,作者收集到三个不同地方、具有不同特点对于不当手段获取安置房的案例,分析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理由、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从中了解到主要根据都在于被告人存在着“隐瞒事实、伪造真相”的情况,其获取安置房的依据本身存在着虚假性,值得参考和借鉴。最后,研究对于存在需要刑法规制可能性的不当行为,何种定罪更为合适,是直接归类于诈骗犯罪还是设立新的犯罪罪名。文章认为,并非所有的获取安置房的行为都触及违法问题,甚至需要刑法的规制,有些行为可以适当的采用行政处罚等方式也能够达到规制的效果,而不当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应当包括主观、行为、结果三个部分,即主观上存在着不良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上实施了虚假成分的行为和内容,且使得法律上存在瑕疵,最终的结果上必须是行为人获得了并且实际占有了该安置房及其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