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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乡约形成于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明代时得到官府的提倡,在清代得到官府的普遍推广。乡约在最初之际,是中国基层社会中在某一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特定时间内社会成员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自治性行为规范、组织、制度的总称,亦称之为“乡规民约”。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就将“乡规民约”解释为“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又称乡约”①。随着历史的发展,乡约得到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提倡和推广,其内涵也在不断地充实和扩展,不再单单指乡规民约。对于乡约的内涵,学界多有述论。如段自成先生就把乡约概括为四种含义②,其一指的是乡规民约;其二是指宣讲活动,即各乡约在“每月朔望讲读圣谕或乡规民约的活动”;其三指乡约长、约长、约正;其四为民众推举并经官府许可或根据官府的强制,依照地缘或其他关系组织组织起来的基层社会组织。而本文研究民国时期新疆的乡约定义为第四种。新疆乡约相比之内地则出现相对较晚,在乾隆时期随着内地移民屯田的浪潮被引入到新疆。新疆建省后,清政府对新疆政治体制实施大范围的调整,乡约以其灵活的组织形式及日益强化的管理职能,成为了清政府取代伯克制的重要举措,适应了新疆特殊的社会、人文和地理环境,从而得到普遍推广。本文共分五部分来研究民国时期新疆的乡约制度。第一部分阐述了民国时期新疆乡约的推行情况。本部分首先叙述了新疆乡约推行普及的原因,通过分析来探究官府推行乡约的动机和目的。第二部分从乡约的组织方式、乡约的选任及任期年限和收入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民国时期新疆乡约的组织形式。第三部分通过对新疆乡约的催科、稽查和基层司法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新疆乡约的综合化管理职能。第四部分则主要分析在新疆特殊的社会、人文及地理环境下,新疆乡约呈现出与内地乡约不同的独特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第五部分则通过对民国时期新疆乡约的发展脉络,探究乡约制度对这一时期新疆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