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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一直都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当中,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见危不救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传统道德遭遇的危机,威胁到人们生活的正常秩序,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见危不救入刑问题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以见危不救具体发生事件为切入点,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具体法律设置等方面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本文共分六个部分,大约3万字左右,具体内容如下:论文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通过对持续出现的事件的分析引出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社会公众态度和现实意义,从而为研究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提供实践依据和现实基础。论文第二部分是见危不救的概念及其理解。鉴于现有的关于见危不救的概念多为模糊不清或者范围过广,为能更严肃且科学地研究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问题,该章节在对见危不救中“见”的理解、“危”的范围、“救”的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论述的基础上,在为见危不救的入刑进行了条件限制的前提下,对见危不救作出了较为准确且严密的定义,为下文的展开奠定了基础。论文第三部分是关于见危不救行为国内外立法规定的介绍。这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古代以及国际上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定的介绍,说明将见危不救入刑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的,无论是我国古代还是国外的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论文第四部分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重点从人的属性、和谐关系、精神文明等方面来说明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这也是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体现。往小了说,见危不救威胁个人的生命健康;往大了说,见危不救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乃至整个人类的存续。论文第五部分对见危不救入刑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从理论根据方面进行了分析。前半部分主要论证法律在适当条件下可以介入道德调整领域,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适宜做实质性解释,从而说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正当性。后半部分主要通过对人的社会属性、本土文化与现代社会环境、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的分析说明了见危不救入刑的合理性。论文第六部分是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设计。这一部分对见危不救犯罪化进行了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两方面的立法设计,另外对救助者的保护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四个要件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在刑罚设置中,笔者建议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外,在保护救助人方面也提出了笔者的意见,从而尽量避免“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