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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立伊始,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学术界便对该制度争论不断,比如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前置程序、其他股东的地位、诉讼和解等热点问题的讨论。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前争议的焦点问题得到了解决和落实,学界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讨论也逐渐趋于平息。但是,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到现今发展完善阶段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极少有学者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时效适用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述,或许是因为当时的裁判文书没有上网,能见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也相当有限,更不用说股东代表诉讼中时效争议的案件了,故没有引起当时学者们的注意。如今,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且法院要求文书上网,大部分案件都是可以查到的,通过裁判文书发现,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同层级的法院适用均大不相同,可见时效的适用比较混乱不一,由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时效适用问题进入研究视野。本文在重点论述股东代表诉讼时效应以何标准起算的同时,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在整体上进行了分析,包括时效期间、时效起算、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通过比较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规定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提出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期间应当遵循我国关于时效的规定,在具体个案中进行分析判断,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然后再判断是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适用其他部门法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因此时效期间上的争议不大;时效起算应当以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权益受损之日起算为最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应把前置程序和资格条件所需的时间置于时效中止的情形中。将为证明损害股东提起的查阅权之诉和股东提起的确认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或者可撤销之诉等作为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解决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不仅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有裨益,促进公司纠纷的解决,而且为民商事交叉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有利于民法商法的交汇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