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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的最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患者的疾病情况,因此,病历的质量是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的最直接反应。在发生医疗争议时,病历也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重违反病历资料管理的行为作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事实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但该法实施至今六年,仍存在对立法意旨理解的争议,其为过错认定的法定事由,还是过错推定的事实依据?医疗机构可否抗辩?在司法适用中,多数判决又显得过于生硬,对于伪造、篡改病历资料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的阐述并不清楚。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加以说明、分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部分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案件的诉辩和审理情况,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观察发现,法院对于患者提出的伪造、篡改病历问题往往回应地较为武断,即使在有鉴定意见支持的情况下,仍然难以得到患者的认同。同时本文在这部分介绍了过错推定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主流观点以及对第58条内容的分析,得出两个结论:首先,第58条中所称的“推定”实际上是“视为”之意;其次,第58条第3项不仅是过错推定,还包括了因果关系推定。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实践当中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具体适用。首先是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规范和具体义务做了一个简要的说明,其次是对“伪造、篡改”的理解以及病历资料真伪不明情况下的处理。同时,随着电子化程度的提高,电子病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而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依然相对滞后,因此对于电子病历的争议也愈加多发。尤其是,针对目前实务当中出现的电子病历鉴定问题——这已经被作为一种常规的诉讼策略提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并得出限制鉴定的结论。第三部分是与适用伪造、篡改病历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首先是关于伪造、篡改的举证责任。理论上,患者欲依据第58条进行主张的,需要对因果关系、过错、损害后果加以证明,而实际上,患者需证明的内容还包括第58条列举情形本身。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损害纠纷当中,无论是因果关系的证明,还是第58条列举情形本身的证明,在实践中都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实现。而现在鉴定问题已经成为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为激烈的内容,因此,在这一部分,附带对上海市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从实务的角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