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价值与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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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推进了普遍的人权价值。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批准的决定。而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但至今未批准。签署意味着一个国家表示愿意逐渐接受这个公约;批准意味着一个国家已经接受公约的约束,承诺在国内实施,并逐步转化为国内准则。从当前两公约在中国的批准和实施状况差异来看,对两公约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那么,两公约、以及其所代表的两类人权在价值上是否存在位阶或者优先性?两公约在序言部分,以完全一致的表述宣告了同样的价值。平等价值,在于一切个人平等地享有公约中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肤色、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等原因作出区分;自由价值,在于公约的实施,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实现,最终是为了实现“自由人类”之“自由理想”;正义价值,在于两公约不仅分类了正义的权利义务制度规则,并且提示了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权;尊严价值,在于两公约中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人固有的尊严。可以说,两公约中的人权价值是确定的。平等、自由、正义、尊严的价值贯穿于两公约的实体权利体系中。在具体权利的具体规定上,这些价值有着不同程度以及不同方式的表述。又因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是不同性质的人权,其实现方式以及实施途径必然是不同的,因此两公约采用了不同的实施机制。但这些都并不意味着公约本身有着位阶之区分。但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些具体权利可能会呈现出优先性。社会运行中的两公约,就某一时间截面上,这些价值之间有着位阶之排序。两公约分别以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相对应。西方社会自由主义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即第一代人权,与社会主义传统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即第二代人权,这种意识形态的对立伴随着世界范围的政治体制的对立与斗争。两个公约便是国际人权斗争的最重要的两面旗帜。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强调政治权利,西方国家不承认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他们认为这是国家义务,应当在政府的福利政策和制度中实现社会保障;而社会主义国家认为生存权才是最重要的,强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对人们生存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中国处于社会主义阵营之中,这种意识形态问题影响着两公约签署、批准的进程。随着人权的发展,一项具体权利范畴往往是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混合与重叠。因此,当前的人权研究中,若是简单以“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作为研究对象来讨论人权的价值,似乎已经不合时宜。如果说人权法的效力等级次序是实然的位阶,那么,人权的价值位阶就是应然的位阶。前者主要以规范研究解决,而后者则应当或是形而上的以哲理建构,或是形而下的返回到社会中去发现。第一章整合了两公约中的人权价值。在两公约共同的序言部分,宣告了同样的平等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两公约构建了各自的权利体系,在这些不同的实体权利中,平等、自由、正义的价值在两公约中有着不同的体现。第二章分析了两公约的价值取向,并且讨论了两公约的位阶。在理想主义的模式中,两公约具有同等的价值,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是同等重要的;但现实状况却是因为人权发展的历史性,在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发展上存在着先后之序,不仅体现在国际范围对两公约的态度,还在于国内社会对于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优先性问题的考量。在世界主义的哲学中,人权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并且,权利问题一直伴随着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从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三代人权理论代表这人权社会实践的次序。传统的对人权价值研究和讨论通常置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分类框架中。两公约争论的焦点围绕着两类人权的优先性问题展开的人权价值位阶的争论。两公约在联合国体系中被宣示为同样的价值、同等的重要性。人权法的效力位阶,存在于国际法之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体系之中。从效力等级次序来看,两公约应当是具有同等的地位。第三章从两公约的历史中挖掘人权价值位阶争论的原因。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形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但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对立,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国际人权宪章一直在激烈的争议中形成,最终提供了普遍的、广泛认可的国际人权标准。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在权利的实现、公约的实施监督机制是有所不同的。在程序机制上,两公约的权利性质不同,决定了两公约采用不同的执行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公约中存在等级,也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的优劣。中国曾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引导了普遍的人权,推进多元、宽容的人文文化。但1949年以后,因为冷战、联合国席位等国际关系问题,使得两公约在中国的签署批准问题变得十分复杂。第四章通过社会调查,了解两公约的社会认知状况,并分别观察两公约以及宪法对人权观念的影响。两个公约具有许多共同权利事项,他们共同的序言中都宣示了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价值追求;并且,法律救助权成为两公约保障人权的最后实现,尽管在此问题上的争议较大。公约与宪法中亦存在许多共同权利事项。通过这些共同事项的关联和比对,在此基础上试图建构其非整体性的、相对系统性的人权价值位阶。但本研究并不在于构建一套人权价值评价指标,或是绘制出精细的人权价值位阶图谱。而是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相对系统性的人权框架中,观察公约对人权价值的影响程度,通过大众人权观念中的价值判断与反馈,观察两公约的实效,分析两公约与宪法在人权保障上的不足和可提升之处。第五章通过观念史的考察,探析两公约对中国人权价值的塑造。八十年代开始,国际人权法真正进入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域。冷战期间,国际范围意识形态对立在两公约的使用上表现出了深刻的印记。九十年代以后,两公约对于中国人权话语的塑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这期间,人权是中美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两公约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整体而言,两公约最重要的价值并不在于人权斗争。联合国行动中都强调两类权利具有同等的价值,《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具有同等的地位和重要性。冷战结束以后,意识形态问题出现了巨大的转向,东西的意识形态对立转化为南北的经济发展差异。国际人权事务中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联合国的作用得以重新的提升,人权普遍价值重新被强调,两个公约同等重要性重新被强调。似乎在主导一种趋势:人权普遍性原则之下,两代人权应是处于同一价值位阶。当前,中国的主流政治话语中,《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两公约的普遍人权价值再次被强调,两公约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同时提及和使用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签署批准问题一直被提上议程,中国的人权话语又回归到多元、宽容的人权价值与人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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