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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认为传统自然法从“是”推导出“应当”的方法混淆了实然与应然的界限,因而自然法学说不能正确认识“法”。完成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的是康德。康德否定了传统自然法所追求的万物的秩序和永恒法,康德认为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是“正当法”这一先天概念,正当法的具体内容要在给定材料上才能得到确定的判断和评定。康德从人的自由意志当中演绎出了“当为”法则、严格区分了实然与应然,拉德布鲁赫继承了康德的这种二元论方法。施塔姆勒认为在社会中,一个人的目的常常成为他人的方法,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就是这些方法与目的的总和,因此法的本质就是对于相互结合的意欲从外部加以规律的原理,法的内容就是结合的意欲,判断法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个纯粹形式的理念。施塔姆勒认为实在法只有接受法的理念的匡正才能成为正当法,正当法的内容变动不居,但正当法的理念却是不变的。拉德布鲁赫继承了施塔姆勒对法律现实的研究之外重新确立法律价值思考独立性的思想。根据二元方法论,拉德布鲁赫将精神与现实区分了开来。人对现实的认识可以分为无视价值的、评判价值的、涉及价值的、超越价值的四种立场。法哲学是对法律作评判价值的思考,价值评判不能从实然事实中得以证明。价值评判的主观性导致价值判断的相对性,因此,方法二元论必然导致法哲学上的相对主义。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的有效性理论上。平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是法律理念不可分割的三个组成部分。虽然能够认识到法律理念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矛盾,但法哲学的任务并不是要解决这些矛盾。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概念,因而是相对主义的概念。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内容是由国家意志决定的,他并没有指出哪种国家或政党意识形态是正确的或者是优于他者的,因而拉德布鲁赫对法律的内容持相对主义立场。拉德布鲁赫依次从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的有效性理论过渡到哲学的有效性理论。法律科学认为只能从一个规则中推导出另一个规则的有效性,要超越这种局限性只能从法律科学之外进行思考。历史学-社会学的法律有效性理论以权力理论和承认理论两种形式呈现出来,权力理论实际上也是承认理论,而承认理论中的承认只是一种必要的假设。法律的有效性只能建立在“正当法是不可认知的”这个基础上,因此哲学上的有效性理论无法由哲学、理性和科学来证明,而只有由意志和权力来承担这个任务。拉德布鲁赫在处理“纽伦堡种族法”等问题时提出了“拉德布鲁赫公式”,有些人认为该公式表明拉德布鲁赫由强调法律理念中的安定性转向了平等优先、还有人认为该公式表明拉德布鲁赫由法律实证主义转向了自然法,但是在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都坚持法律理念的相对主义、很难算得上是法律实证主义者或自然法学者,人们之所以把“拉德布鲁赫公式”作为证明拉德布鲁赫转向自然法的一个证据,是因为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所说的“正义”理念等同于传统的“自然法”这个概念了。哈特对拉德布鲁赫的误解也是人们误以为拉德布鲁赫转向自然法的一个诱因,但是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一致性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