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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增设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它的设立是刑事立法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积极回应,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有力保障,体现了国家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态度和决心,对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危险驾驶罪尚有不足,有待完善。本文试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入手,全面分析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以期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含义和适用标准,并提出相关建议,从而使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得以完善,更好的发挥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立法状况。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认定一个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实质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并以此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应然范畴。根据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只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予以刑法评价。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危险驾驶行为的相关立法,了解危险驾驶行为立法的基本趋势和有关内容,深化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简要介绍了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具体规定,进一步验证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围绕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有关内容。认定作为危险驾驶罪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然后分别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分析,就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的分类、标准、处罚进行探讨,说明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独特条件。在犯罪主体方面,认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来说不仅包括驾驶人员,还包括非驾驶人员。非驾驶人员成为犯罪主体是基于与驾驶人员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第三部分,探讨了危险驾驶罪与类似罪名的区别和竞合。认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存在区别,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同时从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和适用实践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和两罪的竞合。第四部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详细论证了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相继阐述论证了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应一律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可定罪免刑以及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拘留、不得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观点和理由。第五部分,立足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的诸多弊端,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有关建议。分别提出了扩大调整范围提高入罪标准、完善认定标准、完善刑罚配置的措施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