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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权,也称之为新闻自由,被公认为是继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利”。因为,它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史提瓦提出“第四权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正因如此,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具有了明显的区别。区别在于“第四权理论”强调新闻媒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作为一种政府三权(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目的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因此“第四权理论”又称之为“监督功能理论”。新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与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加以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