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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民法典中,善意取得制度均有着详略不等的规定。而在我国,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司法实践也部分地承认了善意取得,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善意取得的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尚存在着众多争论。鉴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利益的变动和平衡,因此,着重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地分析与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本文作者把它作为研究方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对人们已经取得共识的观点和理论不作重复,而是集中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若干疑难或者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一探讨,主要包括无权处分的理解和适用,“善意”的判断标准,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中动产善意取得的适度限制以及不动产、他物权、债权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等问题。本文的写作构架是:第一部分着重对无权处分作了深入探讨。通过对各国法律行为模式的比较,论证了无权处分中的处分应指物权行为。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债权行为是负担行为,无须标的物特定,且不以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必要;而物权行为系处分行为,须待标的物特定方可进行,且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这一区分原则的意义在于:在出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而受让人又因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而受到物权保护时,受让人也能根据生效的买卖合同获得债权保护。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对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时,从善意取得的制度渊源着手,对无权处分人的内涵与外延作了分析,即无权处分人仅限于非物之所有权人,而不包括处分权能受到限制的所有权人。考虑到交易行为、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在构成善意取得上有着相互关联性,在这一部分也一并作了适当探讨。第二部分着重对“善意”的判断标准作了深入探讨。本部分从善意的含义、主体、时间、理论标准、实践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多角度进行了论证,如在善意的主体方面,分析了本人与代理人的不同认定标准;在善意的理论标准方面,分析了“消极观念说”与“积极观念说”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以“消极观念说”为原则、“积极观念说”为补充的善意标准;在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出发,提出了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由原所有权人承担第三人为恶意的举证责任。第三部分着重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作了深入探讨。本部分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的一般情况和例外,善意取得的标的虽一般限定于动产,但并非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同时,着重探讨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一般仅限于动产,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会严重损害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毕竟有着较为充分的法理依据。当然,由于不动产交易事关重大,为防止损害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对其适用条件要作严格限制。此外,也分析了善意取得对他物权、债权等的可适用性,扩大了善意取得的范围。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一多方面的分析,目的在于探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如何设立的问题。当然,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现实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