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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拓展,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不断受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认同,而程序选择权的赋予正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其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种基本程序权利形态,它源于程序正义和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又受到特定外部条件的催生。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满足了程序主体的多元化需求,提升了司法的信赖度和接纳度,平衡了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的程序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有着职权主义的传统,缺乏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与选择的机会极度缺失,诉讼结构中权限分配的天平严重倾向于法官一方。鉴于此,我国应在民事程序法中确立与完善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本文从程序主体性原则与协同型诉讼观念出发,对民事程序选择权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与研究。
第一章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主要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并比较了民事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和处分权的联系与区别,明确了研究对象;
第二章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生成机理与存在价值,从民事程序的内在要求与制度生成的外部环境出发阐释了其生成机理,从满足程序主体的要求与民事程序选择权自身的功能出发阐释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价值,明确了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第三章是有关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历史与比较法的考察与分析,通过考察分析民事程序选择权从产生到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各国的现状,总结了民事程序选择权存在与发展的一般原则与规律,以便提供改革与完善的参照系;
第四章即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立法实践与学理研究的系统考察与分析,通过考察立法实践与学理研究的现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及其内在原因,明确了改革的方向;
第五章是本文的落脚点和最终研究成果的体现,主要是在前述各章研究的基础之上,从观念与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