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q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我国海洋经济开始快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与此同时,发生在我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领水外管辖海域的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如何在领水外国家管辖海域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为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两部涉海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这两部涉海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刑法在领水外管辖海域的效力,规定了部分海上犯罪的定罪量刑。然而,这些刑事立法仍存在诸多不足。为了给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海洋权益的保护提供充分的刑事法律保障,本文围绕上述不足之处展开了较深入研究。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分三章。第一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的范围、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和刑事管辖权行使的一般原则等基本理论,为后文的分析论证奠定了基础。第二节分析了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的国际法基础,即我国在领水外是否享有刑事管辖权问题。第三节梳理了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我国刑法在领水外管辖海域的效力规定问题和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的定罪量刑规定问题。第二章分为三节,主要针对我国刑法在领水外管辖海域的空间效力问题展开分析。第一节从文理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解释。第二节通过辨析有关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刑事管辖权性质的不同观点,阐释了本文认可的观点及理由。第三节在第二节和第一节的基础上,分析了俄罗斯和挪威两个采用刑法典模式的国家的立法情况,比较了刑法典模式、刑法修正案模式和立法解释模式的适用情形,并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基础上,设计出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条文。第三章分为两节,主要针对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的定罪量刑规定问题展开分析。第一节梳理和分析了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定罪量刑规定存在的三点瑕疵,即部分涉海罪刑难以适应海上特殊性、刑法典与附属刑法之间不协调、部分领水外管辖海域海洋权益未纳入刑法保护范围。针对上述瑕疵,第二节介绍了俄罗斯、日本、马来西亚三个国家的立法情况,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三种立法模式的优劣,确立了我国在领水外管辖海域的犯罪类型,提出了完善我国领水外管辖海域定罪量刑规定的具体建议。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P53.从、ER、在原发性肝癌组织及癌旁组织中表达及意义。方法收集62例原发性肝癌组织及相应癌旁组织,应用免疫组织化学S-P法检测P53、AR、BR的表达并进行观察。结果P53
目的观察红外光照射对宫颈糜烂的临床疗效。方法用红外光照射治疗糜烂宫颈。结果宫颈糜烂患者经红外光照射治疗后,一次治愈率达98%。结论红外光照射是治疗宫颈糜烂的一种操作简
视觉隐喻是对当代艺术作品最重要的解读方式之一,在这种解读方式中,创作者作为问题的发现者和提出者;视觉作为输入性媒介;观者作为转化的桥梁;隐喻作为输出性内涵;最终起到传达观念、表达思考的目的。女性艺术是当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新的困境。如何看待女性艺术遇到的困境;如何将公众参与融入创作以及如何用视觉隐喻解读女性艺术创作,是文章将要讨论的重点。创作《不可方物》通过使用“
目的:比较丹参、生脉注射液治疗冠心痛(心绞痛型)的临床疗效.方法:将冠心病患者随机分为两组:丹参注射液组和生脉注射液组,观察两组治疗前后心绞痛发作情况、心电图改善、硝
目的探讨小切口手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显露方法及疗效。方法42例单间隙腰椎间盘突出患者均采用小切口手术法治疗。结果42例随防8~18个月,平均12个月。根据Nakai标准评定:优35
目的观察PreS1与HBeAg及HBV—DNA的相关性,探讨ProS1在乙肝病毒检测中的临床意义及实验室诊断价值。方法收集乙型肝炎患者、HBsAg携带者和正常人体检的血清528份,检测PreS1、HB
城市湖泊是城市中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组成的景观综合体,是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武汉市是全国拥有湖泊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武汉市湖泊呈现出
博物馆是展示城市历史与文化的重要社会公益组织,是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鉴赏的文化教育机构。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博物馆开始寻求政府拨款之外的经济收入手段,渴望增加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是近年来在行业技术标准化趋势催动下所衍生出的一种新型案件。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市场竞争的层面出发,不能随意扩大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力边界,更不能认为标准必要专利都一定会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进而根据现行立法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司法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反垄断法介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时机。虽然无线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化程度远超过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