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举证人能够获得有效证据,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具有为证据调查尽力帮助的义务,这即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地区)中,都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义务的种类,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违反义务后需要受到的制裁措施等。但相对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构建上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协力义务进行深入地了解,并通过对不同法系有关规定的比较与借鉴,分析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不足并探讨协力义务的法律构造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重要性提出了研究的背景,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含义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该义务的主体包括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和与民事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且协力义务的对象是法院而不是个人,因此是一种公法。其次文章对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其正当性,必要性与涵盖了准确、公正、和谐、效率四方面的价值基础。再次对当事人协力义务在国外发展历程与我国现状的比较,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协力义务进行了介绍,对英美法系中美国、英国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概括,并对我国有关协力义务的民法条文进行解读,分析其不足之处。最后根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力义务的分类,对协力义务进行了构造,包括当事人协力义务的要件、协力义务的适用时间、违反当事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协力义务的界限等方面。本文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调查协力义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诠释,并通过其正当性、必要性的分析,对国外不同法律体系相关规定的参考,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力义务进行了构造,具有一定的建设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