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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是民法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共同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是共同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两点不足:一是对该要件的含义认识不一;二是从宏观上研究主观要件的较多,从类型化角度研究主观要件的较少。为此,本文拟采用历史法学、比较法学、系统法学和利益法学的方法,对共同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确立我国科学的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主体的民事权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历史考察。通过对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特别是其主观构成要件的历史考察,我们观察到了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演变规律:从共犯到共同侵权责任;从血亲复仇到财产赔偿;从连带责任到独立责任再到连带责任。透过其演变规律,又可总结出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的发展趋势:主观说理论的不断扩展;主观说向客观说的转变。 第二部分:对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比较法分析。其中,主要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进行了分析。文章通过对其优劣的分析评价,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三部分:我国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选择。其中,首先介绍了我国学界对主观要件的不同观点。其次,针对学者的争议,从共同侵权的性质、类型、构成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最后指出了本人的观点,过错是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的必要条件,在共同侵权责任的客观方面坚持关联共同说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