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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司法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果真如此,法治国的理想只能是空中楼阁了。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是探讨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而言,究竟是同等重要,还是有主次之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理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关系到如何进行制度的选择与构建。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论,第二部分为分论。在总论中,主要阐述了司法独立的一般含义以及司法独立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论证了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的基础性作用,指出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要发挥司法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就必须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在总论中,对外部监督的含义也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特别是反思了外部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双重价值和双重功能,即外部监督既有正价值又有负价值;既有积极功能,又有消极功能。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司法独立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二者具有同一性,即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共存于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的目标。但是二者的地位又是不平衡的,相比较而言,司法独立的地位更为根本,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外部监督则处于次要地位,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外部监督是通过矫正被破坏了的司法独立,而发挥其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的。其次,二者又具有斗争性,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二者的自然趋势相悖。鉴于司法独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的基础性地位,外部监督应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界限。在分论中,主要探讨了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这三种外部监督形式。在权力机关的刑事审判个案监督中,主要说明了权力机关个案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阐述了权力机关对刑事审判进行个案监督的多种弊端,如监督案件的范围非常有限;个案监督极易导致个人监督的倾向;在监督内容上易侵犯审判的独立性。因此,笔者认为人大不宜对刑事审判进行个案监督。在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中,指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庭审监督的立法冲突,并揭示了检察机关庭审监督权的弊端,如激化出庭检察官的诉讼角色冲突;<WP=3>使检法两家的冲突由隐到显;使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刑事庭审的监督出现部分真空。有鉴于此,应取消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权。将出庭检察官直接定位于公诉人的角色,使其在地位上相当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从而使公诉人与被告人一样只具有庭审监督的权利,而不是拥有庭审监督的权力。另外,笔者还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结果抗诉监督中的特权。在二审抗诉中,赋予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同等的抗诉或上诉的权利,使他们在提起二审的审理方式上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取消检察机关在二审抗诉中有别于当事人上诉引起的不同审理方式的特权,以确保程序公正。另外,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与当事人的申诉相比,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效果,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再审的权力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取消检察机关在再审抗诉中的特权,使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与当事人的申诉在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具有完全同等的效果,以体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在新闻媒体的刑事审判中,说明了我国目前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几种方式,揭示了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实质是新闻自由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表现,指出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两个必要前提是新闻自由和审判公开。同时还说明了新闻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的局限性,阐述了新闻媒体刑事审判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侵犯与排斥的关系。提出了在目前缺乏新闻立法的情况下,搞好新闻媒体监督应坚持的两项原则,即客观、中立原则和善意评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