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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各方之间的合法利益,保证专利授权的质量,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行政模式,一种是司法模式,几个主要发达国家都是采用司法模式,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一种行政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准司法特点,这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专利权无效诉讼效益的低下。在目前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中,专利权无效诉讼被认为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并给专利权侵权诉讼带来了不便。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私权,专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有其特殊性。若将专利权无效诉讼的性质界定为民事诉讼,以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在救济程序中的当事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对解决专利权诉讼效益的低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