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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不再是单一的信息传播工具,而已逐渐形构出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社会。面对这一全新的领域,学界未能对随之而来一系列网络行为失范现象做好足够的准备,而政府也对如何处理诸多的新兴问题一片茫然。当前对于网络行为失范的研究,多将问题局限于如何对技术或个体进行规范管理的微观层面,却未能从网络社会的高度对网络秩序的应有面貌予以全面的把握,这也就导致了许多具体措施的出台往往难以契合网络社会的实质需求而最终流于表面效果不彰。因此本文认为,我们有必要从宏观角度了解网络社会对于秩序状态的应然要求,如此方能真正对网络行为失范现象的应对方案提供有效地指导。本文通过事实案例以及对网络社会特征的分析,结合哈耶克的理论,指出所谓管理缺位只是失范问题的表象原因,网络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应然路径与当前外来强制建构的管理思路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网络整体秩序界定不清,才是当前网络行为失范的深层原因。据此,本文结合网络现状进一步提出,自生自发秩序是网络社会秩序的最优选择,对于网络行为失范的具体规制措施,应该在这一秩序原则的指导下予以制定。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网络已具备社会属性予以了论证,进而阐释了网络行为失范的定义和特征,并结合网络实际,指出应以失范状态的评判标准作为分析规制合理性的依据。本文的第二部分围绕失范状态的评判标准,对网络行为失范成因问题予以了剖析,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网络行为失范,不能简单停留在规范是否缺失的实然层面,而必须整体思考网络中应然需要怎样的秩序状态。而在当前的网络社会,既存在自生自发的秩序雏形,也包含企图外在设计的建构思路,秩序界定的混乱和冲突,导致了网络失范现象未能得到有效规制。最终,本文结合网络本身的特征和现状,提出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是网络社会秩序的最优选择,因此,对于网络社会秩序的推进,应当最大限度遵循网络秩序自生自发的特性。本文的第三部分依据之前对于网络秩序走向的分析,就网络行为失范规制的具体思路和手段予以了分析。本文在顺应网络规则自发形成,尽力发现,协调,整合网络自发规则的基础上,总结出应以软性控制为导向的方法论。并在网络立法及其实践倾向、技术应用及其法理界限、网络意识及其舆论导向三个层面,就当前的现实操作手段予以了建议。